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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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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戒尺”该不该重回课堂?
· 教师使用“戒尺”要防范三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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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校共育才是最好的“戒尺”
·   惩戒不等于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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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使用“戒尺”要防范三种风险

( 2019-06-21 ) 稿件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调查观察
 
  胡仙芝
 
  
 
  “教鞭”和“戒尺”曾是古代教师必备的工具,和教师这个古老职业一样历史悠久。既然说“教不严,师之惰”,必要的惩戒理应是教师行教的必要手段。然而,一些教师在使用“戒尺”时却很困惑,有些地方立法赋予教师们“管教权”,教师们却表示“你敢给,我可不敢接”。
 
  从组织行为学角度看,教鞭和戒尺是一种负激励的工具。“操作条件反射理论”认为,人会根据一定的行为后果来修正和调整自己的行为。教育和管理的过程,就是根据一些行为后果预测来决定“强化”或“弱化”被管理者的行为。其中,奖励是正强化的激励手段,而惩戒是一种对消极行为采取的警戒性措施。
 
  教育学本身也是对人的行为进行积极激励和消极惩戒的一门学问。要确保良好的教育秩序,达成期望中的教育成果,必要的激励措施和惩戒措施都必不可少。那么,如何才能准确有效地使用好奖惩措施,真正实现“教书育人”?那就需要认真研究“戒尺”使用的风险管理问题。
 
  使用“戒尺”,行使“惩戒性”管教权,需要加强防范以下三种风险。
 
  一是防范“戒尺”使用的法律风险。公民权利保护的发展,把教育推向了法治轨道,教育法治化最重要的标志就是禁止一些以人身权利作为代价的管教措施。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一些地方性法规也规定了相关细则。教育法治要求我们,现代教育的管教权必须是在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基础上的文明管教方式,不能肆意滥用,更不能随意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
 
  二要防范“戒尺”使用的边界风险。在组织激励学中,正激励往往能对管理对象带来激励效果,而负激励的使用则有严格限制,因为它在某种意义上会抑制管理对象的心理动机,影响管理对象的积极性。也即,处罚性的措施只在有确定的错误事实、严重的消极后果、教育无效的错误态度以及没有其他有效的替代性教育措施的条件下,才能合法合理地使用,并且要确保“戒尺”的使用不会产生偏差,不会导致其他不必要的后果。“戒尺”的使用要有严格的程序、条件和监督,还要为学生保留相应的申诉救济权利和渠道等。
 
  三要防范“戒尺”使用的道德风险。教育社会化、大众化潮流中,教师的道德义务和责任相对凸显,人们对教师的职业期待比较高。“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教育主管部门也对教师做出了职业规范,要求教师主动承担教书育人责任,对学生的错误及时有效地进行批评,采取合理合法有效的方法对其不当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及时奖励其积极向上的行为,建立与学生良好的互动关系,尽量在不多使用“戒尺”的情况下把学生的行为导入到自觉守法守规守纪的健康轨道上来。而那些明哲保身的所谓“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的言论和行为,其实是一种逃避教师责任、对学生管教不严不力不用心的偷懒渎职行为,虽然有效规避了风险,但也应受到道德舆论谴责。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根据权责相统一的原理,必要的批评教育和管教权必须得到保证。但这不意味着“戒尺”可以高高举着,可以随意行使,“戒尺”的使用必须注意明晰的界限,要在区分错与非错、尊重学生的合法权利和人格尊严的前提下,在确保教师行教的善意初心的前提下,科学有效地使用“戒尺”,以此确保“戒尺”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奖励和惩戒等教育工具组合使用,才能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
 
  (作者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部博士生导师、研究员,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部主任)
 
 

教师使用“戒尺”要防范三种风险

( 2019-06-21 ) 稿件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调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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