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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判决,让法律保护跑赢消费侵害

( 2018-11-13 ) 稿件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新闻纵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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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11”购物狂欢节十周年。广大消费者疯狂“剁手”的同时,也期盼着商品的品质能如其所愿。那么,网购商品的品质如何保障?
  就在前几天,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北京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通过开设四家淘宝网店销售保健品6000余份,产品中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酚酞、双氯芬酸钠等有毒有害物质。法院判决网店店主停止销售涉案保健品,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此案的公开宣判,让消费者看到了司法审判对消费公共利益的强有力保护。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可谓是给销售者戴上“紧箍咒”。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个体消费者维权的私益诉讼有什么区别?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并不是代替消费者一揽子解决退换货或者赔偿问题,更不是集中维权组织退换货或统一赔付。区别于私益诉讼对具体特定的消费者利益的维护,消费公益诉讼扩大到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法院以预防性判决,防止了损害范围的扩大。被告销售的保健品中含有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危险。涉案保健品尚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法院并没有袖手旁观,没有将实际损害后果作为认定侵权的必要条件,而是将可能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风险作为违法事实。法院通过预防性判决,让销售者现在停止销售、未来不再销售,防止损害范围的扩大,也就避免了消费侵权“亡羊补牢”。预防性判决坚持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避免公益诉讼沦为消费侵权的“马后炮”。
  公益诉讼还能做什么?以公开道歉弥补了社会公众精神利益损失,保障消费知情权。消费升级是消费需求量和质的同步提升。消费者期待食品安全,希望发现一起、曝光一起、惩处一起,以提高违法成本来换取社会公众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赔礼道歉看似无关痛痒,但通过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公开道歉并公布产品名称、销售时间、网店店名以及产品中所含的有毒、有害的成分及危害性等事实,既是在提示消费者产品存在的危害以消除危险,也是对其他销售者的警示,更是对违法销售者经营信誉的致命性打击。
  制度健全了,落实是关键。传统的行政执法、刑事处罚、公益诉讼、个体维权等诸多行政司法程序接力赛式地进行,短则两三年,长则三五年,即便再严厉的违法惩处,如果姗姗来迟,也是对社会公众安全有序的消费秩序的伤害。我们可以尝试构建多部门融合的信息共享协同处置智能平台,一个部门或组织发现了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行为,工商、食药监、公检法等各相关行政司法部门同步启动调查程序,让消费者不再苦于投诉无门。我们也可以探索设立公益诉讼专项基金,把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金建立基金纳入信托管理,为更多消费维权提供资金支持或救助更多消费受害者等等。相信,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完善。
  消费公益诉讼,是一场与时间赛跑的竞技。惩戒、遏制制假销假,既是对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营造民营企业良好营商环境的努力。       (理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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