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旧版 2018年03月08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中国新闻
16 13/16 12 13 14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传统农区城镇化如何“两不牺牲”
· 北京消协:部分手机APP不当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 怀孕女员工试用期无业绩公司解除合同被判违法
· 建筑女工时装秀
· 武汉将建大学毕业生最低薪酬联盟
· 上海法院:为企业家创新创业保驾护航
· 时隔十年,全国再次普查污染源
· 飘雪不算“有效降水”北京为何小半年干旱
· 献上节日祝福
· 迎“三八”话清廉

  相关文章: 
怀孕女员工试用期无业绩公司解除合同被判违法

( 2018-03-08 ) 稿件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中国新闻
 
  新华社北京3月7日电(记者熊琳)王女士怀孕后入职某海外投资顾问公司。三个月后,因签单客户数为零,公司以试用期内业绩不合格为由将其解聘。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劳动合同解除行为违法,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住在北京的王女士2017年入职某海外投资顾问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六个月。三个月后,因签单客户数为零,公司以试用期内业绩不合格为由将其解聘。随后,王女士以怀孕、工资未足额发放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补发工资。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因不服仲裁裁决,某海外投资顾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判令双方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怀孕后入职,公司应在充分考虑其怀孕特殊时期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在公司提交的多封邮件中,只体现了公司单方告知王女士降薪调岗,未体现双方关于工作内容及岗位的协商过程。在降薪调岗不足一个月的时间内,公司又以“不符合该工作岗位要求”等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法院认定该解除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一审判令某海外投资顾问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本案主审法官姚岚表示,对于员工的考核结果,用人单位应告知并送达员工本人,并为员工提供申诉机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孕期女职工如确实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可适当调整其工作内容和范围。如果怀孕女职工发生故意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怀孕女员工试用期无业绩公司解除合同被判违法

( 2018-03-08 ) 稿件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中国新闻
  相关文章: 

   
 
 请注意: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新华每日电讯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
·您在新华每日电讯留言板发表的言论,新华每日电讯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新华每日电讯新闻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留言板管理员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