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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 |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答记者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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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17 ) 稿件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要 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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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月16日电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这两个决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答:现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作为立法法的配套法规,是200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2015年3月修改的立法法,需要在以下方面对这两个条例进行修改完善:一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中央文件的要求,体现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二是落实修改后的立法法提出的各项新要求;三是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方面的工作经验,解决立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问:修改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在修改过程中,一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是认真总结这两个条例施行以来政府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把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一些成熟做法固定下来。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努力解决立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四是坚持立改废释并举,进一步完善立改废释程序。
问: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一是明确要求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是规定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
三是规定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问:在依法推进和保障“放管服”改革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在总结国务院近年来大力推进“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等方面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一是明确规定起草行政法规、规章,应当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二是规定了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制度,要求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清理行政法规、规章;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三是为依法保障各项改革任务顺利实施,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
问: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方面规定了哪些具体制度?
答: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一是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并应当对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
二是确立公开征求意见制度。规定起草时应当将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审查时可以将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三是规定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法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四是确立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起草或者审查行政法规、规章,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
五是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重要参考。
六是重申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防止违反上位法。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问:在解释和废止程序方面作了哪些完善?
答:为更好地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行政法规、规章解释和废止的重要作用,在总结近年来解释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一方面明确了行政法规解释的具体情形。另一方面规定行政法规、规章的废止程序,适用条例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规章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