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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税收支持政策全部下达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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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03 ) 稿件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要 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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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1月2日电(记者郁琼源、韩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在现行分国(地区)别不分项抵免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不分国(地区)别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并适当扩大抵免层级,进一步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
据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说,2017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提出制定三项税收支持政策的要求,此项政策是其中一项,另外两项政策,一是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二是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已联合印发文件,执行时间都是2017年1月1日。
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说,现行政策允许企业境外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在一定限额内抵减其应纳税额,具体采取分国抵免法,并对我国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层级规定不能超过三层。但随着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日益增加,现行分国抵免法难以完全适应新的发展形势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说,抵免层级较少,使得一部分税款无法抵免。现行抵免层级不超过三层的限制,难以契合企业境外投资组织架构相对复杂的现实需求,导致一些企业的境外投资最终运营实体缴纳的所得税难以获得抵免。
通知赋予纳税人选择权,对境外投资所得可自行选择综合抵免法或分国抵免法,但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实行综合抵免法,对同时在多个国家投资的企业可以统一计算抵免限额,有利于平衡境外不同国家(地区)间的税负,增加企业可抵免税额,有效降低企业境外所得总体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说。
此外,通知规定,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抵免方法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选择的抵免方法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抵免层级增多后,纳税人计算更复杂,税务机关会面临较大征管压力。”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说,随着近年来企业核算水平的提高和税务信息化建设的推进,纳税人遵从度和税收管理水平有一定程度提高,实施统一的五层抵免可使抵免更充分,在税收征管操作方面也具备相应基础。